服务案例(杨氏公司)
一、债务人信息
南宁杨氏重工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14日,主要经营起重机械设备的销售、安装、维修、租赁。注册资本为800万元人民币,其中股东杨某(已去世)认缴出资额为720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额为145万元人民币,股东谢某认缴出资额为80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额为17万元人民币,杨某和谢某是夫妻关系。
二、案件办理基本情况
2012年4月9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南宁杨氏重工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杨氏公司)破产,并指定本公司为管理人。
本公司接受法院指定担任杨氏公司管理人后,在法院的监督下,依法展开破产清算工作,按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在会议上提议的资产变现方案得到债权人会议的支持和响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本着对债权人负责的态度,对申报债权的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积极追讨债权,积极清查杨氏公司财产,认真调查职工债权,认真处理诉讼案件。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确认了破产财产总额和债权人的总债权,并表决通过了《杨氏公司第一次破产分配方案》,且此方案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现已按分配方案完成分配,破产清算工作已进入注销登记阶段,且准备完成。
三、本案亮点
管理人接管杨氏公司后,发现公司银行账户上无存款,且经调查,杨氏公司除了被法院查封的资产外,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资产。面对杨氏公司严重资不抵债,而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资产,债权人的权益难以保障。得益于有效的对外债权清收和资产及时的变现,使职工债权获得100%清偿,切实有效的保障了职工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充分彰显了破产制度价值和破产审判的社会责任,同时也体现了管理人对债权人负责的态度,和对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担当,若管理人不及时将资产变现,该资产将严重贬损,职工、普通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影响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