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条 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来源:广西中天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9-28 16:09浏览:2133[字体:||]
  (一)认定 
  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
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
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
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但符合本
规定第七条所列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的除外。 
  (二)处理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应
充抵本金,出资人、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均应当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可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出资人将款项或票据(以下统称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
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并将资
金自行转给用资人的,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承担连
带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2、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
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
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机构对
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利息按人民银
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3、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
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再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
给用资人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
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
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
的百分之四十。 
  4、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自行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
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
同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
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
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
之二十。 
  本条中所称交付,指出资人向金融机构转移现金的占有或出资人向金
融机构交付注明出资人或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机构的下属部门)为收款人
的票据。出资人向金融机构交付有资金数额但未注明收款人的票据的,亦
属于本条中所称交付。 
  如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行为确已发生,即使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
具的存单、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的存款合同存在虚假、瑕疵,
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超越权限出具上述凭证等情形,亦不影响人民法院按
以上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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