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S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体系 > 保险、银行
担保欺诈
来源:广西中天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9-27 17:13浏览:2735[字体:||]

贷款欺诈的罪犯是否还应赔偿银行损失

 

贷款欺诈的罪犯,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收监服刑,按照一般理念就不追究罪犯的民事责任,因为罪犯已经付出了自由的代价,就不应再重复承担民事责任。但这种观念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律精神?

 

[案情]

甲为工商银行某市分行;乙为陈某,丙为吴某,台湾居民,乙、丙为夫妻关系;丁为吴某父亲陈×。丙自建房屋因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事宜委托其父丁(2006913日死亡)办理,并取得二证后交给其父丁保管。乙向甲提供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内容是,丙向甲申请家居消费贷款,丙同意以某市环城北二路漓江花园307组团41号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全权委托乙办理借款相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带来经济损失。2004525日,乙带领一女子冒充丙,用真实户口簿及伪造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等贷款必备的证明文件,从丁处取得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由冒充丙女子向甲作抵押担保,向甲申请借款23万人民币,并以冒充丙女子与甲签订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同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产抵押。此后,甲发放了该笔贷款,乙将该笔贷款提现取走,事后乙仅归还人民币3600元,乙的母亲代其归还14724万元,其余本息一直未还。

[诉讼]

200915日,某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以诈骗罪将乙刑事拘留,210日执行逮捕。85日,某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乙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乙不服上诉,2010517日,二审法院作出(2010)桂市刑终字第161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0108月,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甲、丙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及抵押物清单所列示房屋抵押无效,并返回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2011)桂市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判决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及抵押物清单无效。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325日,甲向一审法院提起侵权诉讼[1],请求乙赔偿造成的贷款损失22.0199万元,利息损失21.797万元;丙对乙造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提出抗辩称,当时未认识丙,是丙的父亲带来一女子称其为丙,钱被丙的父亲拿走了。

[评论]

一、乙提出不存在诈骗故意的抗辩是否成立。乙提出抗辩称,当时未认识丙,是丙的父亲带来一女子称其为丙,钱被丙的父亲拿走了。但乙贷款诈骗罪已被二个判决书所认定,一个是(2010)桂市刑终字第161号刑事判决,另一个是(2011)桂市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刑事判决认定了乙犯诈骗罪的事实,另一个认定丙对乙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判决丙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及抵押物清单无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2],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乙未提出相反证据推翻以上判决书认定事实,因此,对乙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二、乙构成贷款欺诈罪承担刑事责任后,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责任。乙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假冒当事人,骗取金融机构信任,取得贷款后进行占用挥霍,并未打算偿还,构成贷款欺诈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但甲起诉乙承担赔偿责任,应该根据侵权法请求赔偿,还是根据合同法请求赔偿,值得研究。甲乙的行为是贷款行为,贷款行为被确认无效,根据是《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3],合同无效取得财产一方应该返还财产。但对贷款诈骗罪犯罪人是否可以按照侵权法请求赔偿呢?从侵权行为法律要件分析,一是,乙贷款诈骗行为具有违法性;二是,乙行为具有主观过错;三是,乙的诈骗行为与金融机构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四是,造成了金融机构贷款追不回的损失。乙承担无效合同返还财产责任与侵权行为(犯罪行为)出现竞合。《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参照以上规定,贷款合同被诈骗导致合同无效,犯罪人可以承担侵权责任。但金融机构的利息损失不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包括计算复利,只能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三、丙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乙丙是夫妻关系,但认定乙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刑事判决,并没有将丙作为贷款诈骗罪的共犯。丙自建房屋因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事宜委托其父丁办理,并取得二证后交给其父丁保管,该行为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也是符合情理的行为,并无过错。至于丙父亲丁与乙利用丙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实施诈骗贷款行为,甲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丙知晓或参与,(2010)桂市刑终字第161号刑事判决、(2011)桂市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也没有认定。丙对其父亲与乙利用丙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实施诈骗贷款行为难以预料,如果法律要求其应该预见,显然超出一般人正常的合理注意义务范围。因此,甲提出丙在此贷款诈骗行为中有过错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不充分。

[结论]

乙承担甲贷款本金损失赔偿责任,并承担利息损失,驳回甲对丙诉讼请求。

 

贷款欺诈的罪犯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根据法律规定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赔偿损失范围只限于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三初字第9号案件

[2]《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3]《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快速阅读:

上一篇: 最高法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下一篇: 保证和保证期间
营业时间: 8:00 - 18:00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客户经理
电话: 0771-5348153
传真: 0771-5348153
热线: 0771-5348153
邮箱 gxzt14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