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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财产的保护
来源:广西中天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2-26 11:15浏览:2403[字体:||]

       摘要: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整个破产过程中的核心部分,任何债权人都希望通过破产程序最大程度得实现其所有的债权。然而,作为破产财产分配的关键的破产财产却由于各种原因,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往往流失相当严重,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完善的保护。如何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完善我国的破产法,从制度上弥补以往存在的漏洞,从实际操作中弥补存在的不足,促使我国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已经迫在眉睫。[1]因此,要加大对破产财产的保护,不仅要提高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监督,加强对企业财务的管理,还需要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法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而保证整个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破产财产 财务管理 对外债权 

       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是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我们可以深刻的认识“破产”一词。首先,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次,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法定偿债程序,而且是一种在法院的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务清偿程序。最后,破产的目的是为了公平的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通过对破产的分析,我们会发现,贯穿于破产程序始终的目的就是清偿债务。要想清偿债务,是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必须做到有财产可供分配。因此,在整个破产程序之中,对于破产财产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当企业被申请破产后,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在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时,除去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没有任何财产剩余(有的企业甚至于连破产费用都无法承担),大批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破产程序举步维艰。

一、存在问题的原因

       上述状况并不是偶有发生的,而是普遍存在的。为了可以避免更多类似情况发生,更好的保护破产财产,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它产生的原因:

(一)企业财务管理状况混乱。

    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现阶段我国的大部分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都存在很多的缺陷,尤其是表现在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上。这一方面是由于企业的财务人员素质偏低,学历不够,专业技能差,并且没有经过科学、系统的培训就直接工作;同时在个别单位,财务人员往往身兼数职,任务又多又杂,不能全身心投入财务工作,因此出现财务方面的问题不可避免。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缺乏系统有效的控制,没有形成一个完善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因而那些最能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各种关键账册,大量原始凭证往往在破产管理人接手之前都不翼而飞,最终导致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真实的财产状况无从查起,大量的财产流失在外,不知所踪。

(二)对破产企业财产的监管存在时间上的空白段。

       自相关人员提出破产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之前,法院不具备直接管理财产的权力。在此期间,尽管时间不长,但是企业仍然具有自主处理事务的权利。由于法院在此阶段对企业没有进行监管,以致于一部分企业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导致了企业债务的进一步扩大,破产财产损失惨重。,同时不排除一部分破产企业的领导、员工在得知企业被申请破产,利用此间隙恶意侵占企业财产,从而导致破产管理人接受企业后,上述财产无从查找,严重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三)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回收困难。

       从我国的大部分破产企业的情况来看,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占了企业资本构成的很大一部分。正式由于这些大量存在且无法实现的债权才造成了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生产经营恶化,有的甚至直接导致了企业的破产。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应当发挥自己最大的能力去回收这些债权。通过对破产企业的账册等相关材料进行研究以及对外收缴债权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目前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破产企业财务混乱,账册记载的对外债权的债务人名称、地址、债权数额不清,大量原始凭证匮乏,债权无从核对。

       2、破产企业消极行使权利,致使破产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以此为由进行抗辩,债权清偿无法依法进行。

       3、破产债权遍布全国各地,分布广泛,追收成本高,同时办案人员人手有限,效率低下。想要追收债权,必定要支付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在实际追收中却往往收效甚微,回收的债权甚至不够支付追收费用,不但拖延了结案时间,还增加了破产费用,得不偿失。

二、解决方案

       为了更好的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解决困扰已久的还债难的问题,维护广大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为了更好的终结破产程序,提高破产案件的质量和效率,针对上述难题以及破产企业的现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首要的还是从企业的财务管理抓起。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中枢,与企业的兴衰息息相关,即使是濒临破产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2]做好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要从企业的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着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在企业的内部,管理人员要根据国家出台的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财务工作的实际,认真研究本单位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找出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一套健全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其次,企业应严把财务人员的入门关,实事求是的地限定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学历、经验等条件,并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科学、系统的培训,力争形成一批高素质的财务管理队伍。与此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企业的财务审查。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完全可以通过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和财务状况表表现出来。所以,政府应建立相关部门,专门定期的对企业的以上三种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以准确的获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3]即使企业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的情况,法院及相关债权人也可以在第一时间掌握企业的财产状况,防止破产财产无端的流失。

(二)法院应适当扩大权力,提早介入对申请破产企业的监管。

    我国破产法从立法体系上采用的是英美法系的程序受理开始主义。破产申请的受理,表明破产程序的开始。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同时制定管理人,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防止破产财产损失,有利于破产程序的进行,相比于大陆法系的破产宣告主义,对破产财产的保护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只是在裁定受理破产以后,才会对破产财产有实质性的处理。我个人认为,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到法院作出裁定的这段时间内,为了有效地防止企业管理人员在这段作出错误的经营决定,甚至极个别人员的损公肥私的行为,法院可以在不接管企业财产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严格把握企业财产的动向,这样一来,就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既保证了企业在这段时间的正常运转,又防止了企业财产的损失,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了破产工作的进一步顺利开展。    

(三)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创新机制,追收企业的对外债权。

       对外债权作为破产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长久以来被追收难的难题所困扰。所以在实践中,我们要多角度,全方位的开展追收工作:

       1、首先的还是要从财务方面入手,针对文章前面所提出的种种问题,财务人员应该加以重视,在账册中对每一笔款项的来龙去脉都要记录的条例清晰、分明,并将账册交由相关人员统一保存。同时,对与对外债权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大量原始凭证,也要分门别类,作好记录,与账册一并及时归档。如此一来,在追收对外债权的过程中,首先就做到了有据可依。

       2、针对大量对外债权已过时效的现实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之日,对外债权的时效中断。”根据这一规定,重新审视一部分债权的时效,对于时效未过的继续追索。对于确实已过时效或者缺少时效延续的书面证据的债权,应注意收集有关文件,尽量采取多种方式,必要时可以通过法院,与债务人交谈,协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债务人多从破产企业及其员工、债权人的角度出发,从整个破产工作有序进行的大方向考虑,清偿所欠债务。

       3、雇佣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中介机构或相关人员,有重点有目标的追讨对外债权。                    

       针对办案人手不足的情况,可以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或人员来辅助工作。同时可以将聘请费用与对外债权的数量、数额追收难度以及追收回来的债权金额挂钩,适当提高中介机构、人员的聘请费用,以提高他们追收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积极性,减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量。[4]

       由于对外债权分布广泛,遍布全国各地,数额不一,回收难度也存在不同。这就需要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充分协商,讨论,有重点有层次的开展追讨行动。首先,认真审核企业的财务文件,严查对外债权,分析破产企业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从而将对外债权划分为可以回收和无望回收两大类,对于确实无望回收的,可以选择性的放弃,以免浪费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其次,在可以追收的债权中,有重点的进行追收,对于债权额度小且不足支付催讨费用的,也可以选择放弃。经过两次筛选余下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应召开会议,协商确定切实可行的追逃方案,合理安排追收人员,费用。最后,与债务人进行沟通,分析对外债权追讨的难易程度,对不同的追讨目标采取不同的方法。对于易追讨的可以通过电话、发律师函的方式予以回收;对于数额较大,且拒不偿还的债务人,可以选择诉讼、仲裁以及强制执行的手段。

       破产财产的保护直接关系着破产程序的进行情况和破产效益。鉴于现阶段在破产财产保护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许多的专家和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在吸收和借鉴专家学者学说的基础之上,本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见解,希望能对破产财产的保护,对破产工作的开展能够有所帮助。 

【注】邹 钧:邹钧,男,民革党员,澳门科技大学法学硕士,1999年开始作为专职律师执业至今,现为山东金律通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

[1]王新欣:《破产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

[2]刘世香:《构建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企业管理战略方式探寻》,载《财会通讯》2004年第五期。 

[3]彭雪辉:《中国内地反公司破产避债法例之探讨》,载《中国法律》2003年第5

[4]李曙光:《现行〈破产法〉的缺陷及其重新完善》,载《改革》1996年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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